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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技师学院建设,加快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技师学院主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建设,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 技师学院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在积极探索创新学制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第四条 技师学院院长和副院长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技工教育,其中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技师学院必须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符合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应达到1:20,外聘兼职教师不超过专职教师的1/3,专业课教师中,能胜任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的教师不低于50%。文化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讲师占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相关工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职务、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不低于30%。
第六条 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技工和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2000人次以上,其中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七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少数情况特殊的学校主体校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80亩。学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验、实习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运动场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各项教学、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第八条 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及课程建设要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实行开放式办学,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在技工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校企合作办学机制,与4个及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技师学院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范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 技师学院应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室、实验室和实习工厂(场、店)及配套的教具、仪器、工量具,主要设备配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教学设备总价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重视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手段的运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和实训课题自开率达到100%。图书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藏书量达到5万册(含电子图书)。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合理设置机构,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各岗位职责明确,重视师资培训。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招生、教学、德育教育、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就业推荐等主要教育服务过程做到适时控制和监测,保持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学生体育达标率和体质健康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学制教育毕业生“双证”取得率应不低于95%,在校生操行优良率达到95%以上,学生和家长满意率在80%以上;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在80%以上;校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应具有显著的办学业绩,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较显著,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开发的课件及应用得到推广,学校在本地区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设立技师学院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厅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专家名单、对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自评报告、正常办学经费来源和数量及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今后五年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厅对申报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委托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由省政府批准设置,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增挂技师学院牌子的学校,除已经省政府批准为省重点技师学院的外,应按上述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评估认定,对达到标准的,经省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对暂时达不到标准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筹建期满仍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撤销其技师学院牌子。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其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进行复评,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视其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取消其技师学院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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